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东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5********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82刑初299号 |
案号 |
(2022)皖1882执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金东宁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历建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帮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金东宁、历建杨、王建、刘帮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处置。其中:被告人金东宁应退出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历建杨应退出人民币九千七百元、被告人王建应退出人民币二千四百元、被告人刘帮亮应退出人民币二千元。六、责令被告人历建杨、王建退赔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依法处置。其中:被告人历建杨应退赔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建应退赔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七、随案移送的物证予以没收,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