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4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82民初4432号 |
案号 |
(2022)皖0882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国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旵林清偿借款本息16500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旵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被告李国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