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组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9********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23民初1766号
案号
(2021)皖1823执1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泾县鑫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方组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借款本金187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49.03元,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75375%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并以应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和罚息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75375%的标准支付复利;二、被告泾县鑫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方组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律师费3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原告已预交2060元),减半收取206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530元,由被告泾县鑫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方组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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