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41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1民初3185号
案号
(2022)皖1221执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柴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7元及利息2,570.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以后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22,567.4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4-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被告柴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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