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87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81刑初320号
案号
(2021)皖1881执3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邹文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江小兵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双红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四、对被告人江小兵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7-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邹文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上缴国库。五、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各种伪造证书(证件)3479本及犯罪工具:图章857枚、塑料皮印模1346张、打印纸6台、压膜机4台、电脑主机2台、塑封机1台、印章机1台、u盘6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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