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8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5民初3228号
案号
(2022)皖1125执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杰、杨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000元、借期利息6417.004元,逾期利息2399.78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共计81816.788元,并自2021年7月21日起以贷款本金7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05%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被告刘杰、杨守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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