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5民初2540号
案号
(2022)皖1125执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5558.83元,并自2019年12月23日起以45558.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被告汪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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