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2********2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82民初6290号
案号
(2022)皖1282执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界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詹士伟、刘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勇、宋小平代偿款244485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244485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云飞、尹素真、刘玉山对被告詹士伟、刘静静以上债务未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43元,由被告詹士伟、刘静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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