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百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5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21民初3338号
案号
(2022)皖0621执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任百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郭宝、郭艳各项损失共计268507.55元;二、驳回郭宝、郭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3元,减半收取2946.5元,由郭宝、郭艳负担282.5元,任百玲负担26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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