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光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5********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882刑初4号 |
案号 |
(2022)皖0882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丁光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二、被告人余熙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余熙晨家属代为退赃的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iphone12手机一部(黑色、型号号码mggu3ch/a,imei:352235486377712,352235486395201)、honor手机一部(型号:bmh-an10,imei:863463049295492,863463049353960)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