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成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5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2民初281号
案号
(2021)皖1322执38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成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邱友美借款42700元。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许成士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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