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1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5民初4523号
案号
(2022)皖1125执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青松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冯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胡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