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传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5********1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5民初1521号
案号
(2022)皖0825执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告周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来根饲料款9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周传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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