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亚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2********6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1242号 |
案号 |
(2022)甘0502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亚龙向原告赵慧玲归还借款本息(利息截止到2022年12月30日)共计22万元,其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1万元,剩余11万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之后双方对借款再无纠纷,如董亚龙有任意一笔款项没有按期履行,则其截止2022年12月30日支付的本息应当按照24万元履行;二、董亚龙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赵慧玲支付其参加诉讼的交通费2400元(已当庭履行1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2900元(赵慧玲已预交),由董亚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