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杨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2********9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82民初2429号 |
案号 |
(2022)湘0482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彭杨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宁借款本金78,2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彭杨宁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彭杨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