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2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921民初637号 |
案号 |
(2022)湘0921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判令被告刘国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美玲偿还30000元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4331.25元(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从2017年10月13日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后段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刘国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