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淑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0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5467号 |
案号 |
(2022)湘0181执1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1年6月25日,李淑霞欠彭义芝借款40000元及利息7000元,双方确认还款方式为先本后息;二、李淑霞自愿于2022年1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2年6月3日前偿还借款本息27000元;三、若李淑霞按以上协议约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彭义芝自愿放弃2021年6月25日之后的利息;若李淑霞未按以上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李淑霞应向彭义芝支付自2021年6月26日起以未付所有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的利息,且彭义芝有权就未付所有借款本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98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93元,李淑霞自愿负担(当即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