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5********0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225民初376号
案号
(2022)湘0225执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宣判如下:一、限被告段正华、罗新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之内偿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760万元,利息16.341919万元(利息时间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止),共计46.117919万元。2021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2.986‰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谭建平、段生茂、谭桂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8.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段正华、罗新凤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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