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新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0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25民初376号 |
案号 |
(2022)湘0225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宣判如下:一、限被告段正华、罗新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之内偿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760万元,利息16.341919万元(利息时间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止),共计46.117919万元。2021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2.986‰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谭建平、段生茂、谭桂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8.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段正华、罗新凤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