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松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4********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624民初2624号
案号
(2022)湘0624执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顾松兵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①截止2021年8月5日的利息为8881.98元,②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0.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33元(由原告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预交),减半收取2216.5元,由被告顾松兵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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