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623民初1966号
案号
(2022)湘0623执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告李哲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李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至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为7010.01元,自2021年7月14日起的利息,900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9.461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100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6.3075%计算至2021年9月7日,自9月8日起按年利率9.4613%计算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90元,由被告李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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