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晓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3********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623民初1577号
案号
(2022)湘0623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蔡晓红、欧瑞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借款本金289958.96元及利息(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为31567.45元,自2019年8月27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613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姗对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蔡晓红、欧瑞萍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计3062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282元,由被告蔡晓红、欧瑞萍、李姗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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