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永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9民初1809号 |
案号 |
(2021)湘1129执1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周永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焕明货款2541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5年8月1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李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被告周永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