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嘉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3********3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91民初558号 |
案号 |
(2022)粤0891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庞嘉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安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关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2018年8月30日,从2018年8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安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申请费34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合计870元,由被告庞嘉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