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嘉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3********3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91民初558号
案号
(2022)粤0891执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嘉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安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关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2018年8月30日,从2018年8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安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申请费34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合计870元,由被告庞嘉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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