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纪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6********1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淮刑初字第00008号
案号
(2022)皖04执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天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93-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董维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谢东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四、被告人李国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其前罪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的刑期减去其前罪已执行的五个月零二十六天,余刑尚有十五年六个月零四天,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7-94-年8月20日)。五、被告人董维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六、被告人董纪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七、被告人葛天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八、被告人金山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九、被告人徐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9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十、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十一、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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