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2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4161号 |
案号 |
(2022)皖1125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伟偿还所欠原告许韩借款129001.38元及利息7743.94元(以129001.3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自2018-5-年12月1日计息至2019年6月20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7.5元,由被告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