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中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3民初2099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中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47930.12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4月25日利息、复息共计为201305.63元;其余逾期利息、复息为: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1.5,从2014年4月26日计算至2017年7月5日止;以8047930.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1.5,从2017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连云港达尔加实业有限公司、孙波、潘伟就被告连云港市中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0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被告连云港市中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连云港达尔加实业有限公司、孙波、潘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0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开发区珠江路5号10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