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4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4民初1837号 |
案号 |
(2019)湘0424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振军、伍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亮借款4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0%,自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总数扣减4万元)。二、被告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 300元减半收取3 650元,财产保全费3 020元,由被告丁振军、伍燕、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