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4********4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4民初1837号
案号
(2019)湘0424执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振军、伍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亮借款4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0%,自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总数扣减4万元)。二、被告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 300元减半收取3 650元,财产保全费3 020元,由被告丁振军、伍燕、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1-29
发布时间
2019-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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