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4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4民初111号 |
案号 |
(2019)湘0424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丁振军、伍燕、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谭建军借款100 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从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兑现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丁振军、伍燕、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