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4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4民初1490号 |
案号 |
(2019)湘0424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振军、伍燕、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忠借款6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振军、伍燕、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忠借款5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2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丁振军、伍燕、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忠借款60 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 240元减半收取7 62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丁振军、伍燕、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