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崇伟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8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6民初492号
案号
(2019)苏0706执5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崇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借款本金1919119.04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1524465.69元;自2018年12月20日起以1919119.0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翔担保公司、中翔钢材市场、汤佛明、邱寿宇、陈秋平、张志峰、吕秋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72元,公告费303元,共计2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八被告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时间
2020-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志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1-6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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