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91民初911号 |
案号 |
(2020)苏1291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徐支行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38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4.785%计算;逾期利息:以38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二、被告泰州市明光五金橡塑厂、孟根健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市明光五金橡塑厂、孟根健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三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4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德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448318432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