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4民初5364号 |
案号 |
(2019)苏1204执3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416205.93元、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为1033009.15元,自2018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徐卫东、柳金红对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姜堰经济开发区扬州路西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姜房权证姜堰字第8005136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姜土国用(籍16)第4109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45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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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4696760701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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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姜堰经济开发区扬州路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