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8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91民初294号 |
案号 |
(2020)冀0591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76,387.75元及利息(1.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77‰计算的利息;2.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20日以1,89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77‰计算的利息;3.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19日以1,897,999.9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77‰计算的利息;4.2019年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76,387.7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77‰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海书、许敬斌、梅军霞、侯翰涛、夏青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张永军追偿。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347元,由被告张永军、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海书、许敬斌、梅军霞、侯翰涛、夏青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76,387.75元及利息(1.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77‰计算的利息;2.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20日以1,89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77‰计算的利息;3.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19日以1,897,999.9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77‰计算的利息;4.2019年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76,387.7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77‰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海书、许敬斌、梅军霞、侯翰涛、夏青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张永军追偿。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347元,由被告张永军、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海书、许敬斌、梅军霞、侯翰涛、夏青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利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3695880285M |
登记机关 |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威县县城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