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云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3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潜民二初字第00204号
案号
(2015)潜执恢字第000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15014350元借款本息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涂毕中和被告胡云霞对被告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86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886元,由被告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和被告涂毕中及被告胡云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时间
2015-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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