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醴陵市庆丰出口花炮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81民初1959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醴陵市庆丰出口花炮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醴陵市庆丰出口花炮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湘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81553019094K |
登记机关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醴陵市白兔潭镇星湖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