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03民初257号 |
案号 |
(2020)冀0503执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顺安、李春芬、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学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15,00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期限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20,00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9.6%支付利息,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志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600元,减半收取计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冯顺安、李春芬、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雪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1785735241W |
登记机关 |
信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邢台市邢台县龙冈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