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黎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5民初2134号
案号
(2018)皖0225执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为县星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53222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二、原告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无为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安徽省无为县石涧镇工业区(1、2、4幢)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无房字第024505号),有权就其变价款在50万元及按照上述利率所计算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无为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孙黎刚、周爱华对被告无为县星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无为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孙黎刚、周爱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为县星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元(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为县星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无为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孙黎刚、周爱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时间
2018-05-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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