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523********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5民初56号 |
案号 |
(2017)鲁05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975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计算方法:2016年5月17日前的利息822859.70元;以本金2000万元、975万元、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128%、18%、9.63%计算;以上述借款2000万元、1000万元的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分别按年利率7.128%、9.63%计算复利);二、被告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在最高额66675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应收账款在最高债权额444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446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龙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24 |
发布时间 |
2017-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