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市远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201执1024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密市远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市远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墙保温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周新云、郑宗禄定金60万元。二、驳回原告周新云、郑宗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原告周新云、郑宗禄负担3900元,由被告哈密市远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市远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00, 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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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骆文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564388856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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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大营房红星花苑别墅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