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元氏县种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02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2民初864号 |
案号 |
(2020)冀0132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 、被告元氏县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6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15日的利息1590501.5元。自2019年3月16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628元,由被告元氏县种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元氏县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6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15日的利息1590501.5元。自2019年3月16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元氏县种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元氏县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6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15日的利息1590501.5元,自2019年3月16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元氏县种子公司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262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元氏县种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占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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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元氏县长春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