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乐市海翔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61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72民初1352号 |
案号 |
(2020)津72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综合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乐市海翔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港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61000元;二、被告新乐市海翔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港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6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田玉芬对被告新乐市海翔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新乐市海翔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田玉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7元,由被告新乐市海翔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田玉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宁波港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新乐市海翔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田玉芬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玉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4336167226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东环路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