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金盛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1350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金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79989.85元及利息841926.79元(计算至2019年2月13日);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唐正权、吴巧英、吴其坤、吴其羊、荀永勤、唐来荣、唐正春对被告兴化市金盛电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唐正权、吴巧英、吴其坤、吴其羊、荀永勤、唐来荣、唐正春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金盛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1375元,由被告兴化市金盛电子有限公司、唐正权、吴巧英、吴其坤、吴其羊、荀永勤、唐来荣、唐正春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41375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正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855632160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陈堡镇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