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赞皇县恒宝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9民初169号 |
案号 |
(2019)冀0129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家庄恒宝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借款本金9356217.36元和利息691202.9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以及后期利息(2017年4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赞皇县晋润物资有限公司、被告王聚武、许英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石家庄恒宝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该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0040200233-2015年(赞皇)字0007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时,被告王增年就抵押物在抵押合同项下的本息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权以赞皇恒宝抵押001号抵押合同项下的被告王增年所抵押房产(赞房权证赞皇镇私字第13000145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石家庄恒宝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该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0040200233-2015年(赞皇)字0007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时,被告许英格就抵押物在抵押合同项下的本息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权以赞皇恒宝抵押002号抵押合同项下的被告许英格所抵押房产(平山县房权证字第15301067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084,由被告赞皇县恒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聚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9553304792E |
登记机关 |
赞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赞皇县花林村西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