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元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8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3820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畅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499652.35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10日为655585.33元,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元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腾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腾业商贸有限公司、赵海波、刘厚祥、胡必荣、刘卫东、刘爱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畅威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元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腾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腾业商贸有限公司、赵海波、刘厚祥、胡必荣、刘卫东、刘爱萍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云山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美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788895187P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沈圩街原铝镁粉厂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