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元氏县富康煤焦购销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5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30号
案号
(2017)冀0132执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赵志期、韩春艳、元氏县富康煤焦购销处等四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6525元,共计54652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的所有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5元,由四被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赵国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时间
2018-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国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槐阳镇西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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