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先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4********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4民初46号 |
案号 |
(2020)湘0724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傅先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二姐、吴纯华因直系亲属吴桂新死亡导致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等179 377元(直接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湖南常德临澧支行,账号:4305 0168 7536 0000 0153);2、驳回唐二姐、吴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唐二姐、吴纯华负担360元,傅先云负担19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