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7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81民初824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朱江华、丁方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漆赞借款本金6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朱江华、丁方中共同负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