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3********1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1563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3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许紫涵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计96 465.87元,由张建华比照交强险在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 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82 998.25元,余款3 467.62元,由张建华赔偿1 733.81元(3 467.62元×50%),由许紫涵自行承担1 733.81元(3 467.62元×50%)。二、驳回许紫涵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 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许紫涵负担100元,张建华负担530元。综上,张建华应当赔偿许紫涵95 262.06元(10 000元+ 82 998.25元+1 733.81元+受理费530元),已履行5 000元,还应当赔偿90 262.06元。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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