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爱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3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81民初233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殷爱良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芝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殷爱良负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